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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5, 1962

Orders from the People’s Committee of the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and the Party Committee of the Autonomous Region’s Propaganda Points

This document was made possible with support from Henry Luce Foundatio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

 

解放以来,自治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毛主席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一向团结友爱,安居乐业,积极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从事社会主义建设,并本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相结合的精神,努力增进同苏联和其他邻邦人民的友好关系。但是,近查有少数不法分子,在外来煽惑下,在塔城和伊犁等地区策动居民大批越境外逃,聚众闹事,殴打干部,抢劫仓库、商店和人民公社的财物。尤其严重的是,这些不法分子竟在伊宁制造反革命暴乱,捣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机关,劫走伊宁外事分处的文件和档案,夺取人民武装枪支,打伤人民武装人员,殴打中共伊犁区委员会书记处书记霍居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长库尔班阿里·乌斯满和副州长阿布都热合满·苏里堂等负责干部多人。这些罪恶行动,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边境安宁,破坏了生产建设,威胁了各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和中苏两国的友谊,因而引起了本区各族人民极大的义愤.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法纪,为了保障本区的革命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巩固中苏两国人民的伟大团结,现经国务院批准,颁布下列命令,仰本区各族人民和外国侨民一体遵照。

 

第一条

 

凡策动居民非法越境外逃、聚众闹事或制造反革命暴乱的不法分子,不论是中国公民或外国侨民,一律依法论处:首恶者从严,胁从者从宽;投案自首者从轻发落,检举有功者将功折罪;拒不悔改、继续从事非法活动者,定将严惩不贷。

 

第二条

 

() 外国侨民必需遵守中国的法令.对于守法的外国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一律依法保护。对于违犯中国法令的外国侨民,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境或其他惩处.

 

()外国侨民无权参加当地的政治组织和进行政治活动,亦不享有中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能担任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

 

() 外国侨民在本区居留,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请领外国侨民居留证。如有因故需要迁移或旅行者,必须向原居留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并严格遵守有关外国侨民迁移或旅行的规定.

 

( )外国侨民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并办妥手续后,即可出境;凡声明出境以后不再返回者,可准其根据规定携带个人财产出境.过去非法出境者,不许重新入境。非法潜入者,一经查获,立即驱逐出境,或给予其他惩处。

 

() 外国侨民集会,必须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地方当局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参加。

 

()现有外国侨民团体从事非法活动者,一律立即解散。今后非经主管机关批准,外国侨民不许组织侨民团体,违者法办。

 

第三条

 

( )各地有关单位应切实保护经过中国政府同意设立的驻在本区的外国公务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并对这些外国公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活动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如果发现这些外国公务机构进行非法活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 一切中国公民(包括各级干部) 未经当地外事部门的同意,不许擅自进入外国公务机构及其人员的住宅.

 

(三〉外国公务机构的人员经当地外事部门同意离开驻地市区前往他处时,有关部门应注意保护其安全.

 

()中国公民和在本区居住的任何外国侨民,非经当地外事部门同意,不能充当外国公务机构的雇佣人员。

 

第四条

 

( ) 本区居民中凡同时持有合法的外国护照和中国公安机关发给的外国侨民居留证者,方为外国侨民。凡在本区居住、未领得外国侨民居留证而仅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者,都不具有外国侨民身份,其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均无法律效力,统限自本命令发布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缴销,逾期不缴即以违法论处,在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中如有愿意取得外国国籍者,须在上述期限内向当地人民委员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经批准和领取合法的外国护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请领外国侨民居留证后,方可作为外国侨民出境或继续在本区居留;在上述手续办妥以前,他们只具有中国国籍.

 

()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后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都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其中有人在年满十八岁时愿意取得有关外国国籍,必须于一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声明放弃中国国籍,领取合法的外国护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请领外侨居留证。逾期即不能再作此种放弃中国国籍的声明.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故需要出国者,均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请领护照,经批准并办妥手续后,始得出境,不得非法越境或借故闹事,否则依法论处。过去受骗非法越境、后又返回的中国公民,凡承认错误者,免予处分,遣送回乡生产,各有关地方当局应予以妥善安置,不许歧视。凡非法持有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过去非法越境、后又重新返回者,必须承认错误,保证不再重犯,并交出非法的外国护照或其他外国身份证件,各有关地方当局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安置. 如有再次非法越境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者,加重惩处.

 

本委员会号召全自治区各族人民,在光荣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下,紧密地团结在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周围,发扬革命传统,提高革命警惕,和政府一起维持社会秩序和边境安宁,同一切非法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为建设富饶幸福的新新疆而奋斗,为把我们各族人民的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切切此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赛福鼎

一九六二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关于向群众解释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的宣传要点

 

 

今年四月份以来,在塔城、伊犁地区连续发生了居民非法越境外逃的事件,五月底又在伊宁市发生了反革命暴乱事件。这些事件是在外来煽惑下,由少数不法分子,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动起来的。

 

长期以来,外国领事馆和外国侨民组织的人员就在这些地区进行非法活动。他们非法发给中国公民外国护照和外国身份证件,在居民中散布谣言,挑拨离间,引诱和煽动中国公民背离祖国。在长期阴谋活动的基础上,这些不法的外国人竟然勾结当地少数坏分子,公开鼓动和组织居民非法外逃。在他们的欺骗和裹胁下,塔城、伊犁地区的大批居民,纷纷越境外逃,有些人带走了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牲畜,有些坏分子还乘机抢劫了仓库、商店和其他公共财物。不仅如此,这些不法外国人和少数坏分子又在伊宁市煽动几千居民进行反革命暴乱.他们包围伊宁的车站和政府机关,夺取枪支,开枪射击,打伤人民武装人员,殴打政府负责干部,甚至捣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委员会机关,抢走伊宁外事分处的档案和文件,这些事件显然不是一般的闹事,而是蓄谋已久的重大政治阴谋事件。

 

非法越境外逃和反革命暴乱,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和边境安宁,破坏了生产建设,威胁了各族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主权和中苏两国的友谊. 目前事态虽已暂告平息,但非法活动并未停止。自治区各族人民必须认清这些事件的严重性质,必须从这些事件中吸取应有的教训, 并同政府一起,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为了打击外国煽惑分子和不法分子的阴谋,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利法纪,为了保障本自治区的革命秩序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巩固中苏两国人民的伟大团结,现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已于八月十五日颁布了一项命令。这项命令明确地划清了中国人和外国人的界限,对于外国侨民的定义和外国侨民的权利、义务,对于驻在本区的外国机构的活动范围,对于自称外侨的中国公民的国籍问题的处理,对于中国公民出境和对外接触中应该遵循的原则等,都作了清楚的规定。这就堵塞了外国煽惑分子和不法分子进行破坏和不法活动的漏洞,并且有助于本区的中外居民明辨是非,不受外来的煽惑,真正地友好相处。命令对这次由外国煽惑分子和不法分子所挑起的居民非法越境外逃和反革命暴乱事件,采取了严正的情置,对事件中的各类犯罪分子,恰当地规定了区别对待的政策:首恶者从严,胁从者从宽;投案自首者从轻发落,检举有功者将功折罪;拒不悔改、继续进行非法活动者严惩不贷。很明显,这项命令,不论从维护我国主权或是从维护我国国法尊严来说,都是绝对必要的、正确的。

 

我们都是中国人,我们的祖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在新疆进行分裂和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我们每一个人为自己是光荣的和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而感到自豪,我们每一个人都要热爱自己的祖国,捍卫自己的祖国,热爱自己的家乡,捍卫自己的家乡. 我们自治区的各族人民,绝对不能容许任何外国机构和外国人员,蔑视和侵犯我国的主权,在我们祖国的土地上进行任何非法活动,干预我们的内部事务;也绝对不能容许任何不法分子,在外来煽惑下,破坏国法,扰乱治安,损害我们的生产和生活,威胁我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国家的利益,为了各族人民切身的利益,我们必须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伟大的领袖一一毛主席的领导下,更紧密地团结在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周围,坚决贯彻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命令中的各项规定,同外国煽惑分子和不法分子进行坚决的斗争,粉碎他们的一切破坏阴谋.

 

 

中苏两国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同时又是两个主权国家,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基础上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友好团结。我们一向为维护中苏两国的团结进行不懈的努力. 我们党和政府历来教育我国在苏联的侨民,热爱苏联,尊重苏联的主权,遵守苏联的法律,同苏联人民友好相处. 我们对苏联在中国的侨民,也一向采取爱护的态度.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我们新疆各族人民,一贯本着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主席的教导,同在新疆地区的苏联侨民友好相处. 而大多数苏联侨民也都能遵守中国法令,同中国人民友好相处,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这次居民越境外逃和反革命暴乱事件中,居然发现少数苏联领事馆人员和苏联侨民,滥用了我们对他们的爱护和尊重,不顾中苏两国的团结和友谊,进行了一系列的非法活动。他们的这种行为既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苏联人民的利益,是中国人民和苏联人民都绝对不能容许的。我们揭露和制止这些人的非法行为,正是为了维护中苏两国的团结和友谊,正是为了使新疆地区的各族人民与苏联侨民更友好地相处。中苏两国的伟大团结和友谊是不容许任何力量加以破坏的。我们要永远维护中苏两国的伟大团结,反对任何损害中苏两国团结的错误行为.

 

我们的国家主权是绝对不容许侵犯的,我们同邻国的正常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破坏的。因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命令中关于经过政府同意设立的外国公务机构和住在本地的外国侨民的各项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

 

我们依法保护外国公务机构及其人员的安全,并且对他们在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公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方便。但是,这些外国公务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必须根据两国间有关的条约和协议,进行必要的、正当的活动,绝不允许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在未取得中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中国公民中进行活动.外国机构如需要在当地居民中雇用人员,必须得到当地外事部门的同意。

 

任何中国人包括各级干部,不得背着中国政府同外国公务机构和人员发生接触,如有必要同外国公务机构和人员进行接触,必须经过当地外事部门。任何中国公民不经过当地外事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外国公务机构及其人员的住宅.

 

我们依法保护外国侨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但外国侨民必须遵守中国的法令,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积极劳动,完纳税捐,维护公共治安。外国侨民不得进行非法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驱逐出境或其他惩处。外国侨民经过合法的手续,可以在本自治区居留、迁移、旅行,可以参加公社,谋取职业,但是无权参加当地的政治组织和进行政治活动,亦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更不能担任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外国侨民非经中国政府同意不能结社。现有外国侨民团体进行过许多非法活动者,现在政府决定立即将它们解散,这是理所当然的. 外国侨民在取得中国政府同意的条件下,可以集会,但中国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外国侨民要求离开中国,在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必要手续后,可以出境.凡声明出境后不再返回的,可以允许他们根据规定携带个人财产,过去非法出境的外国侨民,一律不许重新入境;非法潜入者,一经查获,立即驱逐出挠,或给予其他惩处.

 

 

在本自治区的中国公民中,有许多人非法持有外国发给的护照和身份证件. 这些人当中有些人昕信了别有用心的宣传,受了人家的怂恿,便自称是外国侨民,这是错误的。应该弄清楚,在本自治区的居民中,只有那些既持有外国发给的合法护照,又持有我国公安机关发给的外侨居留证的人,才具有外国侨民的身份. 中国政府曾经在一九五七年到一九六一年对只持有外国护照或身份证件的人进行过登记. 经过这次登记,有些人取得了中国公安机关发给的外侨居留证,他们即具有外国侨民的身份。另外有些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或在登记中没有取得外侨居留证,他们都不具有外国侨民身份,他们非法持有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件,一律没有法律效力,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规定,按期向公安机关缴销,否则以违法论处.这些人中如有愿意取得外国国籍者,必须在限期内,依法向中国政府办理脱离中国国籍的手续,重新领取合法的外国护照,并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请领外国侨民居留证. 这些人脱离中国国籍后不再享有中国公民的权利。

 

凡中国公民同外国侨民结婚后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一律只具有中国国籍。如果其中有人在年满十八岁时愿意取得有关外国国籍,必须于一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声明放弃中国国籍,领取合法的外国护照,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出境或领取外侨居留证。逾期不声明放弃中国国籍者,以后不能再作此种放弃中国国籍的声明,他们仍然只具有中国国籍

 

我们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上面两种人明确自己的国籍,他们要么是中国人,要么是外国人。在这个问题上含混不清,对国家对他们个人都是没有好处的。

 

这次居民越境外逃事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上面所说的两种人. 他们的非法外逃是一种背叛祖国的行为,政府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外逃后重新返回的,必须承认错误,保证不再重犯,并交出非法的外国护照或身份证件,有关地方当局,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以适当安置。其中如有再次非法越搅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者,必将加重处分。

 

 

在新疆地区的中国公民,绝大多数都是奉公守法,拥护党和政府的,不好的只是极少数. 这次也有一些中国公民参加了非法越境和反革命暴乱,他们大多数是受了欺骗、蒙蔽或被裹胁参加进去的。当然,即使如此,这些行动也是违法的、错误的。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非法越境外逃,更不应该采取非法手段对政府进行要挟。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在中国安心生产,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 如果一定要离开中国,也应该得到政府的批准和所去国家的同意,合法地走,而不应该非法地走。对这次受骗非法逃出去的人,政府姑念他们初犯,一律从宽处理,有愿意回来的,只要能承认错误,将不予处分,同时政府已交代各主管机关和地方当局对他们进行妥善安置,不许歧视. 如果回来后继续从事非法活动,政府将依法惩办。

 

这次事件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一些不法分子在外来煽惑下利用我们的暂时困难和工作中某些缺点和错误,造谣污蔑,挑拨政府同各族人民的关系,挑拨各族人民之间的关系,挑拨中苏关系。有一些人所以犯错误,作出了不利于祖国和人民的事情,一个重要的教训就在于他们昕信了这些谣言和挑拨。因此,我们今后应该更坚定地站稳立场,擦亮自己的眼睛,决不再受骗、上当。

 

我们应该分清内外,坚决相信自己的党和政府。中国政府是我们中国人民利益的合法代表者,我们有困难应该向中国政府反映,有问题应该依靠中国政府来解决,而不应该去找什么外国领事馆或外国侨民团体. 我们的一切问题和要求都应该通过正常途径向政府提出,而决不应受人驱使,与政府对立. 解放以来,党和政府同新疆各族人民-起在新疆进行了巨大的工作,建立了人民政权,进行了减租反霸,实现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在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指引下,我们新疆的经济、文化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 这些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对政府的任何污蔑,都是对我们新疆各族人民革命事业的攻击和破坏,我们新疆各族人民都应该坚决反对。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新疆境内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 解放后,党和政府从内地动员了汉族干部和人民来新疆参加工作和建设,这种措施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汉族干部和人民来到新疆后,已经对新疆的革命和建设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没有汉族干部和人民来新疆参加工作和建设,今天新疆的面貌就不可能有这样大的改变,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就不可能有这样大的发展。汉族干部和人民与新疆的兄弟民族干部和人民,以及新疆内部各民族干部和人民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好的。但是,在各个民族(包括汉族) 中,也曾经有个别的人作出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情. 不论哪个民族中的少数人的错误行为,都必须及时地适当地加以纠正. 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把少数人的问题看成是民族之间的问题,更不应该因为少数人的错误而影响民族之间的关系. 目前外国煽惑分子、坏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已经和正在利用某些个别人的错误行为,甚至无中生有造谣惑众,挑拨离间民族团结,特别是煽动少数民族反对汉族。对这种恶毒的阴谋,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及时加以揭露和粉碎。

 

我们应该正确对待目前的暂时困难. 这些困难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克服的,一些不法分子在外来煽惑下,利用我们这些暂时的困难,到处散布流言萤语,鼓吹什么苏联好,污蔑我们这里不好,他们的这种做法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我们决不应上当. 我们和苏联都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遵守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苏联的革命成功比我们早,建设的时间比我们长,他们的生活水平应该比我们高。我们要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应该靠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搞好生产,绝不能跑到人家那里去坐享其成,事实上要享现成也是不可能的.

 

新疆是我们祖国美丽富饶的边疆,有着无限光明的前途. 十几年来,我们新疆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打下了很好的基础,只要我们大家团结一致,再接再厉,继续努力,就一定会把我们可爱的家乡,建设得更加美好。我们世世代代生长在这里,这里有我们的亲属和朋友,有我们的劳动成果,这里的一草一木对我们都是亲切的,世界上不可能有任何别的地方比自己的家乡更可爱。如果有人想离开自己的家乡,到一个陌生的、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去,他们就一定会碰到许多想象不到的困难和痛苦,他们将来是会后悔莫及的.

 

 

新疆各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 不论是在民主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新疆各族人民都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 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决不允许任何人来损害我们的荣誉. 这次边境地区由于外来煽惑而发生的居民外逃和反革命暴乱事件,不仅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而且沽污了我们的光荣传统。我们应当接受这次事件的深刻教训,把坏事变成好事. 我们要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这次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把新疆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我们自治区的全体各族人民应该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主席的领导下,紧密地团结在本自治区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周围,为建设幸福的新新疆,为把我们各族人民的伟大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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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Zhonggong zhongyang wenxian yanjiushi and Zhonggong Xinjiang Weiwu’er zizhiqu weiyuanhui, eds., Xinjiang gongzuo wenxian xuanbian (1949-2010nian) (Selected Documents on Work in Xinjiang, 1949-2010) (Beijing: Zhongyang wenxian chubanshe, 2010), 21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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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 Uploaded Date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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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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